盘水市国家税务稽查局、六盘水黄田汽车超市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13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黔0221执587号
申请人六盘水市国家税务稽查局,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南环中路57号。
法定代表人王翔,系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广,男。
被执行人六盘水黄田汽车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凉都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8019065-X。
法定代表人黄永,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六中行终字第77号行政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行政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申请人罚款2638981.3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879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申报结果为无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通过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经查被执行人账户上无款项,并查明被执行人在车管所无车辆登记。2016年7月8日,本院到水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屋登记。2016年6月22日,执行人员到六盘水黄田汽车超市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法人黄永称六盘水黄田汽车超市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4月被六盘水市国家税务局停止发放发票,公司现处于无经营状态,且公司账户上的款项已于2015年6月被六盘水市国家税务稽查局冻结并划拨,划拨金额为三十余万元。现该公司无款项履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罚款。同日,执行员到六盘水国家税务稽查局核实情况,经核实,六盘水国家税务稽查局确实划拨被执行人账户上的款项,但被执行人申明划拨的款项为清偿税款及滞纳金,不用于缴纳行政处罚罚款,2016年8月16日,本院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反馈结果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8月2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2016年11月3日,本院对申请人进行约谈,经约谈,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黔0221执5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六盘水市国家税务稽查局发现被执行人六盘水黄田汽车超市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执行。
审判长 吴太洪
审判员 谢礼明
审判员 黄堂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卢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