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从飘、国家税务总局湄潭县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12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黔03行终1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从飘,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湄潭县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杨俊,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局遵义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李泽洋,局长。
上诉人何从飘因税务处罚一案,不服凤冈县人民法院(2018)黔0327行初1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凤冈县县人民法院(2018)黔0327行初13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凤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朱晓东
审判员 冯再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