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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分公司与毕节市七星关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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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分公司与毕节市七星关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29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黔0521行初147号

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分公司。

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滨湖小区物业服务中心。

负责人骆斌,经理。

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地方税务局。

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分公司诉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家前

人民陪审员  周 萍

人民陪审员  谢 健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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