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巧云与商丘市梁园区地方税务局、商丘市梁园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17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商梁民初字第173号
原告:霍巧云,女,汉族,1965年8月31日生,住梁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民、韩方钊,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中段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00584195XN。
法定代表人:张炜,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华、睢祥兴,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住所地梁园区民主中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02766205501F。
法定代表人:张晓锋,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永,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新城国际2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76701667J。
负责人:郭海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隆、李四方,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戴彦欣
审判员 黄清培
审判员 高君华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孔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