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河南  >  (2017)豫1424行初53-1号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地税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7)豫1424行初53-1号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地税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地税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23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补 正 裁 定 书

(2017)豫1424行初53-1号

本院2018年3月31日对原告商丘市经济开发区金福泰电动车厂诉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作出的(2017)豫1424行初53号行政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行政判决书第八页正文倒数第四行:“秋歌之秀服装厂2012年至2017年6月累计未缴纳城建税54514.29元、个人所得税19058.96元、房产税74768.4元、土地使用税57486元、印花税125元。”由于校对错误应改为“金福泰电动车厂2012年4月至2017年4月累计未缴纳城建税3444.19元、个人所得税48793.91元、房产税133516.02元、土地使用税100273.65元、印花税230元。”

审 判 长  李亚军

审 判 员  路 敏

人民陪审员  黄志强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邢亚博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