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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682行审15号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湖北万盟数控机床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湖北万盟数控机床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3-29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0682行审15号

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下称老河口市地税局),地址:老河口市汉江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付峥,系老河口市地税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磊,老河口市地税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渊,湖北檀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万盟数控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老河口市老石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

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地税局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地税稽罚(2017)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老河口市地税局申请称:湖北万盟数控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从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少缴地方税费计3015349.59元,其中:印花税63505.40元,房产税1547305.27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301397.31元、契税94538.00元、个人所得税8603.61元。老河口市地税局于2017年7月1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河地税稽罚(2017)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税收违法事实、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效,责令当事人限期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未对处罚决定提出异议,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月15日,老河口市地税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河地税稽催告字(2018)1号履行义务催告书,该当事人仍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河地税稽罚(2017)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对当事人征收欠缴的罚款1507674.80元和征收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经审查,本院认为,湖北万盟数控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欠缴地方税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老河口市地税局对其欠缴税款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法律赋予的职权。河地税稽罚(2017)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下达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河地税稽罚(2017)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栗建伟

人民陪审员  马德兴

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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