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湖北  >  (2018)鄂0922行审1号大悟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北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8)鄂0922行审1号大悟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北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09-29 (2018)鄂0922行审1号 我要评论

大悟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北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23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0922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大悟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县地税稽查局)。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西岳大道北97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和,稽查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辉,县地税稽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刘华,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执行人湖北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欧公司)。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长征南路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562706881Q。

法定代表人汤建南,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县地税稽查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税务处理决定书》(悟地税稽处[2017]3号),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县地税稽查局于2017年9月21日对被执行人中欧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悟地税稽处[2017]3号),决定(一)清缴应补缴的税款2702805.59元;(二)缴纳上述税款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三)补缴教育费附加22003.58元;(四)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0644.98元;(五)追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2502706.15元;以上税款合计5248160.30元。同时告知被执行人在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县地税局税费服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中欧公司收到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亦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逾期经催告后又不自动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县地税稽查局即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县地税稽查局经调查核实,认定被执行人中欧公司存在税务违法行为,遂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悟地税稽处[2017]3号)的行政决定,确定了被执行人的纳税义务。但被执行人中欧公司收到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后,至今未履行纳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第四十一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依据以上规定,申请执行人县地税稽查局具有强制执行权,依法可对被执行人中欧公司拒不自动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采取扣缴银行存款及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等强制执行措施,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以上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县地税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悟地税稽处[2017]3号)的行政行为,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大悟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税务处理决定书》(悟地税稽处[2017]3号)的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姝玲

审 判 员  杜 莉

人民陪审员  邹殿勇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付亚凡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规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