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湖北  >  (2018)鄂0606行审17号襄阳市地方税务局樊城分局、襄阳顺和纺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8)鄂0606行审17号襄阳市地方税务局樊城分局、襄阳顺和纺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襄阳市地方税务局樊城分局、襄阳顺和纺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5-23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0606行审17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地方税务局樊城分局。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东风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邓徐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熊鹰,该局副局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孙超,该局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襄阳顺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地方税务局樊城分局(以下简称樊城地税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襄地税樊社征字〔2017〕4008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7年6月23日,樊城地税分局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作出襄地税樊社限字〔2017〕4008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认定襄阳顺和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和公司)应缴未缴2013年6月至2017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818570.5元,基本医疗保险费377993元,工伤保险费66809.1元,失业保险费43071.2元,生育保险费64348.8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1370792.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限顺和公司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到襄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告知事项: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如对本通知的欠缴金额有异议,应在两个工作日申请核实,逾期视为放弃,该通知书于当日向顺和公司送达。2017年6月29日,顺和公司委托代理人朱自凯在被樊城地税分局约谈时,对欠缴社保费的事实和数额认可。2017年7月3日,樊城地税分局作出襄地税樊社征字〔2017〕4008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限顺和公司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襄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370792.6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并告知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该决定书于当日向顺和公司送达。2018年4月19日,樊城地税分局作出襄地税樊社催字〔2018〕4008号《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限顺和公司收到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上述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催告书于同日向顺和公司送达。因顺和公司未在期限内缴纳,樊城地税分局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襄地税樊社征字〔2017〕4008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本院认为,樊城地税分局作出的襄地税樊社征字〔2017〕4008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顺和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亦未履行,该决定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襄阳市地方税务局樊城分局作出的襄地税樊社征字〔2017〕4008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新元

审 判 员  赵运国

人民陪审员  郑 娇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贝尔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