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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行审127号武汉市黄陂区地方税务局与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武汉市黄陂区地方税务局与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2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鄂0116行审12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梅涛,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涂国华,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地税滠社处字(2015)第00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武汉市黄陂区地方税务局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陂地税滠社处字(2015)第00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

审 判 长  罗 华

人民陪审员  胡思慧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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