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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1212号武汉市黄陂区地方税务局与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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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区地方税务局与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1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16执121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百秀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梅涛,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涂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黄陂区地方税务局陂地税滠社处字(2015)第00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以(2016)鄂0116行审12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6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3665107.50元,因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地方税务局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提交合议庭合议评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地方税务局陂地税滠社处字(2015)第00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建武

审判员  李俊平

审判员  郑绪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彭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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