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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国家税务局、徐志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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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国家税务局、徐志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27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06执1043-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文昌门特1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兵,局长。

被执行人:徐志祥,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志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志祥履行下列义务:一、一次性返还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国家税务局款项239000元及利息损失31189.5元(从2013年6月计算至2016年6月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三年);二、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国家税务局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087元(以239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5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3月21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三、案件受理费2649元,执行费3993元,以上款项共计288918.5元。但被执行人徐志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志祥银行存款288918.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万昕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彭 晖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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