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地方税务局与邵东县丰顺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处理决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0-20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521执662号
申请执行人:邵东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邵东县县城。
法定代表人:胡红庆,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邵东县丰顺贸易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邵东县县城红岭路。
法定代表人:邓北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东县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邵东县丰顺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处理决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
因被执行人邵东县丰顺贸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邵东县两市镇红岭路已经查无实处,单位法人邓北顺及股东李良珍外出,地址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登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邓北顺的户籍地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法人邓北顺去向。
经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登记情况,除发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新城支行有其一个账户有278.49元余额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存款登记记录。
经向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的车辆登记记录。
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邵东县丰顺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4个月。
申请执行人邵东县地方税务局未能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邵东县丰顺贸易有限公司有固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权益、银行存款、分配权益、到期债权、机动车辆等其他财产的证据或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待履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湘0521执6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胜
审 判 员 邓福容
审 判 员 黄 雁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姜文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