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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594号攸县地方税务局与攸县黄丰桥洋滨村田井煤矿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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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地方税务局与攸县黄丰桥洋滨村田井煤矿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26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湘0223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攸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攸县。

负责人刘正强,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攸县黄丰桥洋滨村田井煤矿,住所地:攸县。

法定代表人贺文华。

申请执行人攸县地方税务局因被执行人攸县黄丰桥洋滨村田井煤矿未履行株攸地税限改[2015]2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株攸地税限改[2015]2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攸县地方税务局查明:被执行人攸县黄丰桥洋滨村田井煤矿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673646元。据此,攸县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5月6日对攸县黄丰桥洋滨村田井煤矿作出株攸地税限改[2015]2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决定:限攸县黄丰桥洋滨村田井煤矿在2015年5月15日前改正。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攸县地方税务局所查明被执行人攸县黄丰桥洋滨村田井煤矿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673646元事实清楚。本院认为:攸县地方税务局对攸县黄丰桥洋滨村田井煤矿作出的株攸地税限改[2015]2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攸县黄丰桥洋滨村田井煤矿收到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按决定履行义务,又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攸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株攸地税限改[2015]2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二、限被执行人攸县黄丰桥洋滨村田井煤矿在收到本裁定后三日内履行攸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株攸地税限改[2015]2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缴纳或解缴税款673646元。

本案案件执行费9136元,由被执行人攸县黄丰桥洋滨村田井煤矿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铁建

审判员  罗曼华

审判员  胡忠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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