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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行审145号隆回县地方税务局与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案行政裁定书

隆回县地方税务局与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案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08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湘0524行审145号

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桃洪西路7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0633179-1。

法定代表人龙庆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前金,该局稽查局副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176号旺德府大厦11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687955-8。

法定代表人雷慕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隆回地税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申请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力公司)所作的隆地税限缴(2016)061402号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查明,万力公司于2015年5月16日向隆回地税局书面申报承建的隆回县锦绣桃源项目(项目负责人李小红)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应缴纳各项税金合计

2442638.07元(其中营业税1283347.50元、企业所得税85556.50元、城建税64167.37元、个人所得税855565.00元、印花税12833.48元、教育费附加38500.43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5666.95元、工会经费51333.90元、水利建设基金25666.95元)。隆回地税局于2016年6月14日以隆地税限缴(2016)061402号《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2016年6月14日送达万力公司)通知万力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前缴纳该税款。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隆回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万力公司收到通知后没有缴纳税款,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万力公司作为纳税人应当依法及时缴纳税款。万力公司申报应纳税款后不缴纳税款,隆回地税局通知万力公司缴纳税款后仍不缴纳。隆回地税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8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隆回县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6月14日对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隆地税限缴(2016)061402号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

二、限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隆地税限缴(2016)061402号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国辉

审 判 员  魏先禄

审 判 员  方祝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马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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