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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蒸湘区税务局与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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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蒸湘区税务局与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07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408行审8号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蒸湘区税务局,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太平小区**。

法定代表人梁冰琼,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系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蒸湘区税务局征管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廖伟,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蒸湘区税务局征管股科员。

被申请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西路**第一大道**

法定代表人付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蒸湘区税务局与被申请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一案,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蒸湘区税务局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该公司支付税款6609809.82元(其中营业税及附加4002044.63元,增值税2607765.19元)以及截止2019年1月15日税收滞纳金2689939.39元。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蒸湘区税务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先予执行有利于被申请人减少损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蒸湘区税务局申请扣划被申请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税款6609809.82元及截止2019年1月15日的税收滞纳金2689939.39元予以先予执行。

案件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覃志平

审 判 员  易 晖

人民陪审员  王小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张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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