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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281行初32号吕鑫与蛟河市国家税务局撤销信访处理意见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鑫与蛟河市国家税务局撤销信访处理意见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1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吉0281行初32号

起诉人:吕鑫,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道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收到吕鑫提交的起诉状。起诉人吕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关于吕鑫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吉市国税信复字[2013]1号、吉国税信复字[2013]2号文件;2.请求依法判令蛟河市国税局对非法开除起诉人吕鑫公职的行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共计23年6个月的公职工资(具体以蛟河市国家税务局实发工资数额为准)。事实与理由:吕鑫诉称1995年蛟河市国税局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开除公职。后经多年信访,蛟河市国税局于2013年3月5日向吕鑫下发“关于吕鑫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吕鑫不服向吉林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吉林市国家税务局向吕鑫下发“吉市国税信复字【2013】1号”文件、吕鑫又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复核,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支持了吉林市国家税务局的决定。

本院认为,吕鑫要求依法撤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市国家税务局、蛟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吕鑫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海军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权英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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