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乃华诉四平市地税局发票管理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29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302行初63号
起诉人王乃华,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收到起诉人王乃华的行政起诉状,其诉称:2014年起诉人王乃华到被起诉人四平市地税局发票管理所举报四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取起诉人购买回迁房税金并出具白条。被起诉人四平市地税局发票管理所只对四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按照法律规定被起诉人四平市地税局发票管理所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征税收。起诉人王乃华要求判令被起诉人四平市地税局发票管理所履行法定职责,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起诉人王乃华非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亦与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的公民,且对其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起诉人王乃华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王乃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莉
审 判 员 周晓光
代理审判员 孙 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牟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