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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吉0582执异7号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09-30 (2022)吉0582执异7号 我要评论

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借款合同纠纷 案  号 (2022)吉0582执异7号

发布日期 2022-05-24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82执异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满族,通化市人,住所地通化市。

在本院执行刘某某与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其在集安市惠鑫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149060121012500000707)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2020)吉0582执706号之6执行裁定冻结了异议人在集安市惠鑫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149060121012500000707),该账户系异议人企业经营性账户。在疫情期间,国家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异议人在享受该政策的范围内,税务机关为异议人退税200万元,以帮助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保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由于账户被冻结,使该退税款无法支付,影响了企业生产和职工生活,甚至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请求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文件规定,被执行人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了此次退税款200余万元。因刘某某、马赫与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冻结了异议人账户资金220万元。异议人以企业恢复生产和职工工资为由申请解除对该退税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异议人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了此次退税款200余万元,系该公司在经营期间的所得利润。异议人已停工停产多年,对申请执行人刘某某、马赫的借款理应积极偿还,现以恢复生产等为由要求对该款解除冻结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辛 志

人民陪审员 姜 勇

人民陪审员 王 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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