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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九台区税务局与于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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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九台区税务局与于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29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13民初3323号

原告: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九台区税务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中央路。

负责人:王文礼。

被告:于伟,住长春市九台区。

原告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九台区税务局与被告于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九台区税务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季时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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