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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与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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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与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9

通化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7103行初8号

原告祝佩龙,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张云龙,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

法定代表人毕洪利,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雨,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稽查局审理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陈启斌,吉林陈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佩龙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祝佩龙通过学习了解了相关税法知识后,认可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其作出的通税稽罚﹝2018﹞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现原告祝佩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祝佩龙对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通税稽罚﹝2018﹞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可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佩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祝佩龙负担。

审判长  马玉成

审判员  高 飞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禹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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