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地方税务局与沈阳盛京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1-05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辽0103行审5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浑南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66号。
法定代表人屈鹏,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波,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沈阳盛京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东陵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杨振华,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雪梅,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浑南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沈棋地税社征字〔2017〕05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保险费金额。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分局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沈棋地税社征字〔2017〕05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强制征缴被执行人200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3079693.33元,并向其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后向我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分局作出沈棋地税社征字〔2017〕05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红黎
审 判 员 佟 殊
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苗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