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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8行再2号营口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鲅鱼圈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行政裁定书

09-30 (2020)辽08行再2号 我要评论

营口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鲅鱼圈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行政裁定书

税务行政管理(税... 发布日期:2020-06-11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辽08行再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营口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黄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田俊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兴波,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正哲,辽宁恒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鲅鱼圈区)税务局。住所地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日月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马骥,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华,职务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原,辽宁原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南通街南通里12号。

法定代表人:陈东明,职务局长。

出庭负责人:王升喜,职务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原,辽宁原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营口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原审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鲅鱼圈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撤销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案,本院作出(2018)辽08行终265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营口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行申815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案件审理期间,再审申请人营口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经双方依法对税收征收事项予以确认,权利义务已明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再审申请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其他当事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营口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8)辽0802行初29号行政判决,撤销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8行终265号行政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原审原告营口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元。

审判长  吕兴汉

审判员  路 璐

审判员  孙石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韩祖伟

书记员钱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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