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兴源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28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辽0911行初27号
原告阜新兴源物资经贸有限公司,地址阜新市海州区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张丽。
委托代理人张永刚,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址阜新市细河区龙湖路**
法定代表人高辉。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地址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张锐。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地,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张德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新兴源物资经贸有限公司和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阜新兴源物资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阜新兴源物资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新兴源物资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阜新兴源物资经贸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胡 波
审 判 员 田庚生
人民陪审员 于鑫鑫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崔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