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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602执1722号之二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申请执行王阿尧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申请执行王阿尧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29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602执1722号之二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铁西区东环路2号

法定代表人:苗福成,系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被执行人:王阿尧,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东胜区。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与被执行人王阿尧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阿尧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民生街支行的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阿尧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民生街支行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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