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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开执字第322号包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申请执行包头市永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雷中分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包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申请执行包头市永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雷中分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3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包开执字第322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工路南12号。

法定代表人康博,局长。

被执行人包头市永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雷中分公司,住所地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大城西煤炭配送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卫国,总经理。

包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诉包头市永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雷中分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包开行执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包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932190.12元(含申请执行费21507元),未执行标的1932190.12元(含申请执行费21507元)。经查被执行人包头市永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雷中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包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包开执字第3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权利人包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发现被执行人包头市永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雷中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启胜

代理审判员  陈树乾

代理审判员  史 磊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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