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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724行初15号李玉江与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新巴尔虎左旗税务局不服强制查封财产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玉江与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新巴尔虎左旗税务局不服强制查封财产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27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内0724行初15号

原告:李玉江,男,195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齐齐哈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宪章,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司法局海拉尔区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光,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司法局海拉尔区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心城新区润园小区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力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刑立明,该局会计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新巴尔虎左旗税务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楞镇国家税务总局新巴尔虎左旗税务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汪洋,局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林,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江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新巴尔虎左旗税务局不服强制查封财产决定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以下内容(1、原告应缴纳税款815576.83元;2、自2018年4月26日起原告继续缴纳剩余税款;3、2018年4月26日前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新巴尔虎左旗税务局之间的一切事宜均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江撤诉。

审 判 长 涂 世 彦

审 判 员 丽  娜

人民陪审员 涂锦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安立圆一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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