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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行申7184号贾友宝、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贾友宝、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71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友宝,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住所地北京市羊坊店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贾友宝因诉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403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智明、审判员耿宝建、审判员阎巍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贾友宝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和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责令其限期重新答复。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贾友宝申请公开的“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安排”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贾友宝申请公开的“相应的监察监督和投诉举报的渠道、办理程序”,属于就相关事项提出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畴。故一、二审裁定分别驳回贾友宝的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贾友宝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贾友宝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智明

审判员  耿宝建

审判员  阎 巍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林璐

书记员卫倩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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