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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高法行申8335号刘吉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刘吉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83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吉云,男,1946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局长。

刘吉云因诉国家税务总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10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吉云申请再审称,国家税务总局对其举报偷税等事宜一直没有处理结果,诉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书面结论,并依法给予其举报奖励,处理失职人员。原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支持其诉请。

本案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八项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地)及市(地)以上税务机关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其工作人员由所在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没有设立举报中心的县(区)税务机关稽查局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并可挂举报中心牌子。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等。本案中,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受理刘吉云针对山西省左权县后南冶华鑫选矿厂偷税提出的举报后进行了并案处理,并转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办理,已经履行了登记.转办的法定职责。刘吉云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书面结论,实质是对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督促履责行为提起诉讼,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驳回刘吉云的起诉并无不当。刘吉云以原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刘吉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吉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龚 斌

审判员 孙晓光

审判员 纪 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新建

书记员赵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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