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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高法行申10450号贾友宝、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贾友宝、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04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友宝,男,汉族,1988年2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局局长。

贾友宝因诉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12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贾友宝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提审或指令再审本案,支持其诉讼请求。理由:1.关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违背了“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其处理构成遗漏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事项的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未完全尽到公开义务或未履行法定的充分告知义务。2.关于申请公开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人员姓名、职位、分工、办公电话、联系邮箱”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3.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在告知内容、告知程序及法律适用方面违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公开“你机关依法履职建立健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工作主动公开的内容,现国家税务总局已在被诉告知书中告知了获取该信息的方式,二审法院由此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履行了该部分政府信息的告知义务并无不当。关于申请公开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人员的姓名、职位、分工、办公电话、联系邮箱”,由于现行规定并未要求行政机关针对该制度设置专门的部门和人员,亦未要求应公开该信息,一、二审法院据此认为该部分申请属于咨询和内部信息的范畴,进而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部分申请的告知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并无不当。贾友宝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足以推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审裁判,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贾友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贾友宝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宇

审判员  李纬华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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