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拿伟世通空调(济南)有限公司等与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8-24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鲁01行终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汉拿伟世通空调(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仁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桃,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家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信军,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潘信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信军,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祥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汉拿伟世通空调(济南)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上诉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91行初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讼过程中,2017年3月14日,本案中止诉讼。2017年7月31日,本案恢复诉讼。案件审理期间,上诉人汉拿伟世通空调(济南)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以及(2016)鲁0191行初8号一案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汉拿伟世通空调(济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汉拿伟世通空调(济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汉拿伟世通空调(济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191行初8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汉拿伟世通空调(济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振明
审判员 张启胜
审判员 魏吉锋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桂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