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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稽查局、济宁佳境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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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稽查局、济宁佳境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07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91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稽查局,住济宁市高新区洸河路**。

被执行人:济宁佳境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住济宁市高新区英萃路**。

本院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稽查局与济宁佳境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通过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各银行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已采取冻结措施,因余额过少,无法进行处置。

查询到被执行人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济宁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在其辖区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通过财产调查,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军

审判员  李 赟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褚红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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