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岚山区税务局与刘再忠结案通知书
发布日期:2019-04-22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103执恢69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岚山区税务局于2019年04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刘再忠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739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04月0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案外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已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经审查,该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岚山区税务局于2019年0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再忠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