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聊城市隆昌投资有限公司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3-01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15行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原聊城市地方税务局东昌府分局稽查局)。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鲍明阳,局长。
出庭负责人:朱红军,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秀丽,山东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庆玉,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聊城市隆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关街**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树金,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因与被上诉人聊城市隆昌投资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7)鲁1502行初1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8日、1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副局长朱红军作为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姚秀丽、贾庆玉,被上诉人聊城市隆昌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树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7)鲁1502行初11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孙金昌
审判员 孟庆杰
审判员 李利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高世宁
书记员路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