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国家税务局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税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5-26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26财保14号
申请人:平原县国家税务局
地址:平原县莲花池西街
法定代表人:王琦职务:局长
被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
地址: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东路
法定代表人:石岩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平原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辉明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平原县国家税务局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税务纠纷一案,平原县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的14962347.87元债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在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的债权14962347.87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平原县国家税务局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花景岩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