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6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13执12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火炬路56号-58号火炬广场北三楼。
负责人吴开盛,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伟鹰、黄志贤,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厦门市翔安区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明路1号101、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诺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永忠,员工。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闽0213行审20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02月0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现已将被执行人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在短期内无法顺利执结。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本案执行标的较大,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消失,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3行审20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 芳)
审 判 员 (邓小飞)
代理审判员 (田陈林)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许清 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