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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行初165号厦门市全彩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全彩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5-31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闽0211行初165号

原告厦门市全彩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官浔村福明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612290029E。

法定代表人王少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集章,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郑英明,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200K19049782N。

负责人张连发,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延郴,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永安律师,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200004140158W

负责人朱俊福,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永安律师,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市全彩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决定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行政诉讼管辖的相关规定,以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为被告的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耀霜

审 判 员  蓝水凤

人民陪审员  徐 健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谢正琰

速录员陈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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