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厦门  >  厦门市税务局:常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丢失是否需罚款

厦门市税务局:常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丢失是否需罚款

09-29 我要评论

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丢失是否需罚款

日期:2019-05-08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邮政快递寄送中,由于快递员原因造成已开具专票发票联、抵扣联丢失累计11份,需致税务窗口办理丢失手续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手续,请问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发票联丢失税务机关是否需对企业进行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税乎网提醒:

发票丢失后面临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此时丢失的责任方确认问题显得非常关键,在丢失事件里,有时很难确定责任方。但如果一方主动承担责任后,在向税务机关报告将面临罚款和扣分的问题。

这是正规的处理,此时各方企业需要权衡利弊,做出正确的选择。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