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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30执178号关于水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申请执行水富县大河口电力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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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申请执行水富县大河口电力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4-24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630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水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范坤,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水富县大河口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英启,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水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申请执行水富县大河口电力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水富县大河口电力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水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云0630执1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万杰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安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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