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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504行审83号弥勒市国家税务局、云南开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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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国家税务局、云南开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5-11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云2504行审83号

申请执行人:弥勒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髯翁西路延长线。

法定代表人:官亮,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云南开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虹溪镇文笔村委会下三家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苗春洪,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弥勒市国家税务局以被申请执行人云南开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弥国税稽罚[2017]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弥勒市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12月26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云南开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弥国税稽罚[2017]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云南开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执法主体适格,行政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弥勒市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12月26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云南开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弥勒国税稽罚[2017]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  孙应忠

审判员  李 劼

审判员  程 平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马林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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