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宜良振兴氧化锌厂、云南省宜良县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26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昆行终字第7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昆明市宜良振兴氧化锌厂。
住所地: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汇东桥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文光,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孙汝勇,云南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袁克忠,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良县,振兴氧化锌厂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省宜良县国家税务局。
住所地: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金房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岩,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石云,云南法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代云丽,云南省宜良县国家税务局税政科科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市宜良振兴氧化锌厂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省宜良县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宜良县人民法院(2011)宜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良县人民法院(2011)宜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宜良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马 勇
代理审判员 吴 娴
代理审判员 赵鸿章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