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昌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芒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25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云3103行初5号
原告:芒市昌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丙午路**,注册号:533103100013013。
法定代表人:赵其泽,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锐,云南春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凤英,云南春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芒市税务局。
地址:芒市团结大街142号。
法定代表人:毕宏彬,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梅,云南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昆,云南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芒市昌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芒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在本院的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撤销了对原告作出的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书,原告芒市昌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芒市昌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宏芸
人民陪审员 苏红霞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