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地区汇总缴纳增值税咨询
日期:2019.3.12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我司为增值税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总分机构均在厦门)且总分机构均属于同一主管税务机关(2017年起);2019.1.1起,部分分支机构(3家)被分配到其他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厦财税201814号文,我司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汇总缴纳相关工作。
答:根据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税〔2018〕14号第十一条规定:“ 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新增或退出的,应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根据本办法进行批复。
总分机构经营管理发生变化的,总机构应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变更情况进行审核,对发生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可继续适用本办法;对发生变更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总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管辖权限,会同对应级别的财政部门取消汇总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