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出租厂房如何缴税?
日期:2019.7.12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我想咨询一下,我们是生产企业,向一家公司租赁厂房进行生产,该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我们可以到税务营业厅开房租发票吗,需要提供什么资料?要交多少税金?谢谢!
答:一、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厂房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货物运输业除外)。办理材料 :1、A02095《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件参照《厦国税公告[2016]第5号》第三条规定)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产,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收。适用税(费)率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 7% ,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 3% 的征收率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 2% 的征收率计征。
印花税:不动产租赁按“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一次性缴纳。
房产税: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房产税。 出租收入并入企业所得计算企业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年应纳税额=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土地使用税根据地段参照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 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 1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