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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清算风险点!清算企业期末往来款的处理和无钱缴税问题

09-29 企业清算 往来款 我要评论

厦门市税务局:清算企业

日期:2019.7.12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清算企业无资产,但账上存无无须支应付的往来款,在清算期间结转至清算损益,是否涉及补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并未实际资产缴税),存在此情况是否一定要走破产程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请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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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乎网:根据破产法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税乎网建议:针对未支付的往来款,建议签订三方协议,转移给股东处进行处理以规避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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