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视同销售计税价格确定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日期:2019.7.9
问:我司是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一批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100元(税率3%,税额2.91)。我司将此笔货物用于视同销售行为,为此需要缴纳13%的增值税。请问此笔视同销售行为如何计算我司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我司在计算增值税时是否可以参考此条按含税价计算,即:销项税额=100/1.13*0.13=11.50,还是要按不含税价计算:销项税额=100/1.03*0.13=12.62?
若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那销项税额计算是否一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与进货取得是什么发票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