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如何才能正确开票?
日期:2019.7.12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我们是文化传媒企业,主要业务有三项:
1、为企业印制宣传册
2、为企业拍摄宣传片
3、文化活动策划
我想在发票上,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这一栏注明“广告宣传印刷品”,“宣传片制作”及“活动策划”这样的字眼,那么我需要让它们对应哪个具体的税目。
目前得到的答案有点乱,各区柜台说法都不一致。
目前给我们核定的只有广告服务和文化服务,到底需不需要增加税种认定?增加哪些税种认定?求正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其中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因此,若是广告制作,不管实际情形为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均应按13%税率计税;若是为企业拍摄宣传片,则属于提供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按6%税率计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因此,活动策划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创意策划”。
发票请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填开。 如果是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如果是增加经营范围的,请向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品目后,可直接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中选择相应的税收分类编码和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