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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小房企关注预收款问题!关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问题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问题

日期:2019.7.12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我司为房地产企业,3月份预收款20万元,确认收入5万元;4月份预收款3万元,确认收入20万元。请问我司是否可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收优惠?那个月可享受?

        答: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来询收悉!如您所说的税收优惠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免征优惠,则应按照当期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来确认是否符合条件。增值税销售收入取决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具体可参看以下文件相关规定。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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