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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两份工作的个税问题

受理号:

2440000002022092816410878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两份工作的个税问题

内容:

本人有两份收入来源,一份正职,一份兼职,兼职为证券经纪人,按照贵局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grsdsgg_gsxc/2020-06/04/content_1dbe9b20518848b09bcedb2d79a328df.shtml 税税:第一,证券经纪人的佣金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要减除20%的费用;第二,在此基础上,再减除25%的展业成本;假设你取得10000元佣金(不含增值税),只需就这10000元佣金收入的六成,也就是60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80%*75%)。 也就是全部经纪报酬要扣除40%才并入综合所得来计算个税的。但我前几年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佣金收入部分却只扣减20%就并入综合所得扣缴个税(单位代扣不足,其中证券公司佣金全年收入部分不足60000元,证券公司没代扣)。 我认为这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相关规定,扣除额少了,导致缴纳个税多了。想请教一下这种情况能否申请退税? 声明:由于工作单位对第二职业存在偏见,故此不想惊动单位,也恳请贵局代为保密。

咨询人:

黎文亮

咨询时间:

2022-09-28 16:4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10-08 16:03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如您已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您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查看申报情况,其中您可通过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明细中的“其他扣除合计-其他”查看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展业成本。如确认存在扣缴单位申报有误的情况,可由扣缴单位更正申报后再进行办理或是提交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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