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2092811532611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企税汇算清缴
内容:
在汇算清缴前已计提未发放的工资是否能扣除
咨询人:
程亚楠
咨询时间:
2022-09-28 11:5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10-08 16:03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