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是否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15%政策
留言时间:2019-10-12
纳税人所属地
黑龙江
问题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新增了一项增值税减税优惠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对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单独作出政策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填写《声明》时,商务服务业(物业公司所属行业)、代理业作为“生活服务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4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根据文件要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的行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